首页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章 异议的处理与汇总 第四十条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十条 第五章 异议的处理与汇总 第四十条 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的国家质检总局提出书面报告,并抄送检验机构。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第五章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