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章 抽样 第二十四条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抽样 第二十四条 被抽查企业拒绝依法进行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耐心做工作,并阐明拒检后果和处理措施;必要时可以由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协调。如企业仍不接受抽查,抽样人员应当及时向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报告情况,并对该企业按照拒绝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以下简称拒检)论处。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