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章 抽样 第二十五条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抽样 第二十五条 抽样工作完成后,抽样人员负责及时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第二联、抽样单及抽查方案报送被抽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需要企业协助寄、送样品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样品寄、送指定的检验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寄、送样品的,按拒检论处。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