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章 抽样 第二十三条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抽样 第二十三条 对因转产、停产等原因导致无样品可抽的,企业必须出具书面证明材料;抽样人员应当查阅有关台账予以确认,并在证明材料上签字。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