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章 管理与审批 第九条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19年) 第九条 第二章 管理与审批 第九条 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 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 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 符合《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及相关技术规范。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