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19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从事产前诊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从事临床工作的,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从事医技和辅助工作的,应取得相应卫生专业技术职称;

符合《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

经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事产前诊断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中加注母婴保健技术(产前诊断类)考核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