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实施 第二十五条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实施 第二十五条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经产前诊断后终止妊娠娩出的胎儿,在征得其家属同意后,进行尸体病理学解剖及相关的遗传学检查。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