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实施 第二十四条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实施 第二十四条 在发现胎儿异常的情况下,经治医师必须将继续妊娠和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结果以及进一步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孕妇,由孕妇夫妻双方自行选择处理方案,并签署知情同意书。若孕妇缺乏认知能力,由其近亲属代为选择。涉及伦理问题的,应当交医学伦理委员会讨论。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