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实施 第二十六条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实施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申请技术鉴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