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实施 第十九条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实施 第十九条 确定产前诊断重点疾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疾病发生率较高; 疾病危害严重,社会、家庭和个人疾病负担大; 疾病缺乏有效的临床治疗方法; 诊断技术成熟、可靠、安全和有效。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