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确定产前诊断重点疾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疾病发生率较高;

疾病危害严重,社会、家庭和个人疾病负担大;

疾病缺乏有效的临床治疗方法;

诊断技术成熟、可靠、安全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