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实施 第十八条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实施 第十八条 既往生育过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患儿的,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遗传咨询。医务人员应当对当事人介绍有关知识,给予咨询和指导。 经治医师根据咨询的结果,对当事人提出医学建议。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