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章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证产前诊断技术的安全、有效,规范产前诊断技术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中所称的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包括相应筛查。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四条 产前诊断技术的应用应当以医疗为目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伦理原则,由经资格认定的医务人员在经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进行。 第五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