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产业损害调查听证规则(2002年) 第十四条 产业损害调查听证规则(200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听证当事人可以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听证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会。由代理人参加听证会的,应当在进行听证登记时向国家经贸委提交参加听证会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