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损害调查听证规则(200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会中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听证会;

确认听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身份;

向听证当事人发问;

决定是否允许听证当事人提交补充证据,是否对已出示的证据进行鉴定;

决定中止、延期或者终止听证;

维持听证会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警告或制止;

听证过程中需要决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