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1999年) 第四章 处罚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1999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处罚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吊扣、吊销非本地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处罚决定生效后十五日内,将机动车驾驶证及处罚决定书转至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