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1999年) 第四章 处罚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1999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处罚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交通民警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交到所属单位。单位应当自收到交通民警上交的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代收机构。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