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1999年) 第四章 处罚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1999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处罚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民警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