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签收备案。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签收证明。对在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收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不予开启并退还。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