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1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部属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应当追究责任:
未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
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隐患排查或者隐患整改不到位的;
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责任,监督检查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谎报、瞒报、漏报、迟报安全生产事故的;
未建立应急预案,或者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开展突发事件预警预防,或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损失扩大的。
未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
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隐患排查或者隐患整改不到位的;
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责任,监督检查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谎报、瞒报、漏报、迟报安全生产事故的;
未建立应急预案,或者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开展突发事件预警预防,或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损失扩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