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14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按下列程序办理:
根据事故调查结果,认定相关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责任的问题,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责任追究初步意见;
将调查认定的问题及拟给予的责任追究初步意见告知拟被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人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记录在案;
拟被责任追究单位和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并重新研究,提出责任追究的意见;
按责任追究事项及职责分工,报本级党委(组)或者行政部门,做出责任追究决定;
按照责任追究决定,相关部门实施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