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14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部属单位及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干扰、妨碍事故调查处理的;
教唆、帮助他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12个月内重复发生同类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在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的;
未吸取事故教训,补充、完善相应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制度的。
干扰、妨碍事故调查处理的;
教唆、帮助他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12个月内重复发生同类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在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的;
未吸取事故教训,补充、完善相应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制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