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14年)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1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部属单位及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理: 积极配合事故调查或者提供重要线索的; 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协调或者参与应急处置,有效降低事故损失的。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