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14年)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1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部属单位及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职责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要求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上级仍坚持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由作出该决定或者命令的上级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