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14年)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1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下列安全生产事故,不予以追究部属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 有证据表明部属单位及人员已尽到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责任的。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