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14年)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1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单位应当将责任追究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