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14年)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1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对部属单位的责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 安全生产约谈; 挂牌督办;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