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1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部属单位及人员的责任追究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部管干部的责任追究由部组织实施,非部管干部的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属单位组织实施。

部对部属单位及非部管干部提出责任追究意见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部提出的意见实施责任追究。

纪检监察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追究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