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1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追究部属单位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违规从事生产作业的;
未履行岗位职责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
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行政审批或者行政许可事项审核把关职责的;
未予以查处或者隐瞒、包庇、袒护、纵容发现的违法违规事项的;
与当事人串通骗取安全生产许可或者安全生产评价证书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未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其他情形。
违规从事生产作业的;
未履行岗位职责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
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行政审批或者行政许可事项审核把关职责的;
未予以查处或者隐瞒、包庇、袒护、纵容发现的违法违规事项的;
与当事人串通骗取安全生产许可或者安全生产评价证书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未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