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1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

通报批评;

离岗培训;

停职检查;

调离岗位;

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等规定的处分及相应的组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