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水上污染应急工作的指导意见(2010年) 四、
四、 全面加强水上污染应急监视监测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会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机制。要加强对水域污染监测监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充分发挥卫星、航空、船舶、岸上监测监视技术手段,整合各单位水上监测监视力量,统筹做好水域污染监测监视和损害评估工作。要通过监测监视机制的运行,建立起水域污染综合信息系统,及时掌握水域环境污染信息,分析评估污染的程度,为应急反应决策提供支持保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制定水上污染监测监视工作计划,定期或实时开展监测监视,特别要将密集通航水道、历史沉船点、环境敏感目标等作为监测监视的重点。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要在落实“渤海海域船舶污染应急联动机制”、“长三角与台湾海峡水域船舶污染应急联动机制”、“珠江口区域海上船舶溢油应急合作机制”、“北部湾海域船舶溢油应急联动机制”的基础上,研究建立区域水上污染监视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并纳入到联动机制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