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水上污染应急工作的指导意见(2010年) 三、
三、 加强水上污染应急能力规划建设
沿海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要积极协调、配合市级以上地方政府组织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和资金预算,争取纳入本级政府制定的“十二五”规划。
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要对已纳入“十一五”规划的溢油应急设备库、清污船等建设项目进行梳理,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要求,尽快保质保量地完成项目建设。对于已经建设完成的设备库,各单位要研究建立运行维护机制,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落实管养责任,有关费用纳入预算,确保设施和设备的正常可用。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督促有关港口、码头、设施,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拆解的单位落实企业责任。要结合部制定的《港口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和污染风险评估,加强自身污染应急处置能力建设。要鼓励和引导社会化清污公司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