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水上污染应急工作的指导意见(2010年) 二、

二、 进一步完善各级水上污染应急预案体系

沿海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要按照《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规定,主动配合当地政府,建立健全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预案,并经当地政府颁布实施。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也要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要求,编制辖区内水上船舶污染应急预案,由当地政府发布实施。长江海事局要积极协调重庆市和湖北省人民政府,编制发布三峡库区船舶污染应急预案。要通过建立健全应急预案,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部门职责,建立起协作、高效的应急指挥体系和现场处置程序。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督促港口、码头、装卸站和从事船舶清舱、洗舱、油料供受、装卸、过驳、修造、打捞、拆解,污染危害性货物装箱、充罐,污染清除作业以及利用船舶进行水上水下施工等作业活动的单位,编制相应的污染应急预案,并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或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