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交通运输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2年)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逾期不缴纳船舶港务费的,征稽机构除追缴费款外,并应从结算的次日起,按日核收应缴船舶港务费5/1000的滞纳金。对偷缴、抗缴船舶港务费的,征稽机构有权追缴费款、禁止船舶离港,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交通运输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2年) 11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逾期不缴纳船舶港务费的,征稽机构除追缴费款外,并应从结算的次日起,按日核收应缴船舶港务费5/1000的滞纳金。对偷缴、抗缴船舶港务费的,征稽机构有权追缴费款、禁止船舶离港,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11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水发〔2002〕51号 2002-2-19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01)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