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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交通运输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2年)
  3.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逾期不缴纳船舶港务费的,征稽机构除追缴费款外,并应从结算的次日起,按日核收应缴船舶港务费5/1000的滞纳金。对偷缴、抗缴船舶港务费的,征稽机构有权追缴费款、禁止船舶离港,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交通运输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2年) 10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逾期不缴纳船舶港务费的,征稽机构除追缴费款外,并应从结算的次日起,按日核收应缴船舶港务费5/1000的滞纳金。对偷缴、抗缴船舶港务费的,征稽机构有权追缴费款、禁止船舶离港,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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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海发〔2001〕221号

2001-5-9

引用法条

  •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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