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3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七条修改为:“生产企业是缺陷产品召回的实施主体,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准确记录并保存相关产品设计、制造、销售、标识、检验等信息,建立… 本决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相关版本 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2018)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 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