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决定(2021年) 十三、
十三、 将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二款修改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铁路监管部门的印章。”
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二款修改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铁路监管部门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