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2023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7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五条中的“附加检验”修改为“临时检验”。
二、
将第十六条修改为:“游艇进出港口,应当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三、
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游艇俱乐部依法注册后,应当报所在地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四、
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规定,在海上航行的游艇未持有有效的证书、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
删去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六、
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海上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的适任证书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进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