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2023年) 六、

六、 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海上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的适任证书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内河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的适任证书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吊销该适任证书,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