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2023年) 二十二、

二十二、 第八十二条改为第八十四条,删去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送备案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