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2023年) 二十三、

二十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七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