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的决定(2022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30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一百六十条第七项、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七项均修改为:“(七)需要通报的跑道表面状况及其重大变化”。
二、
将第一百六十二条第六项修改为:“(六)需要通报的跑道表面状况及其重大变化”。
三、
将第二百八十八条修改为:“塔台管制员应当按相关要求将机场管理机构提供的跑道表面状况或者运行中的航空器驾驶员报告的跑道刹车效应情况通知起飞、着陆和滑行的航空器。
四、
将第四百零六条中的“6公里”修改为“5.6公里”,“10公里”修改为“9.3公里”,“3公里”修改为“2.8公里”,“5公里”修改为“4.7公里”。
五、
将第四百零七条、第四百零八条、第四百二十九条中的“6公里”修改为“5.6公里”。
六、
将第四百一十条中的“6公里”修改为“5.6公里”,“10公里”修改为“9.3公里”。
七、
将附件14修改为:
本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