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的决定(2022年) 五、
五、 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与航空情报原始资料提供部门或者单位签订原始资料提供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和要求,确保及时和完整地提供原始资料。
“航空情报服务机构与航空情报原始资料提供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建立定期协调、定期培训机制;建立资料定期符合性检查机制,对发布资料进行全面检查校核;建立航空资料和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的复核机制,将航空情报原始资料采用等情况反馈给航空情报原始资料提供部门或者单位。”
“航空情报服务机构与航空情报原始资料提供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建立定期协调、定期培训机制;建立资料定期符合性检查机制,对发布资料进行全面检查校核;建立航空资料和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的复核机制,将航空情报原始资料采用等情况反馈给航空情报原始资料提供部门或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