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的决定(2022年) 四、
四、 将第四十条修改为:“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核实和验证程序,对收到的航空情报原始资料及时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来源于规定的原始资料提供部门;
“(二)符合规定的格式;
“(三)正确执行航空资料定期颁发制;
“(四)满足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的质量要求;
“(五)有必要发布一体化民用航空情报系列资料。
“经审核不符合以上要求的航空情报原始资料,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将其退回并说明原因。”
“(一)来源于规定的原始资料提供部门;
“(二)符合规定的格式;
“(三)正确执行航空资料定期颁发制;
“(四)满足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的质量要求;
“(五)有必要发布一体化民用航空情报系列资料。
“经审核不符合以上要求的航空情报原始资料,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将其退回并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