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的决定(2022年1月)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民航总局令第76号)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外商在该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或者实收资本中所占比例不超过35%,其代表在董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的… 二、 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民用航空器上喷涂、粘贴易与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相混淆的图案、标记或者符号。 三、 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名称和标志,应当按下列规定在其每一航空器上标明: 四、 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标志不得与其他机构的标志相混淆。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者占有人应当将每一型号航空器外部喷涂方案的工程图(侧视、俯视… 五、 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民用航空器没有或者未携带符合规定的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或者临时登记证书的,民航局或者其授权的地区… 六、 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局或者其授权的地区管理局可以处以警告;利用该民用航空器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最… 七、 将条文中所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统一修改为“中国民用航空局”;所有“民航总局”统一修改为“民航局”。 本决定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