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的决定(2022年1月) 三、
三、 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名称和标志,应当按下列规定在其每一航空器上标明:
“(一)名称喷涂在航空器两侧,固定翼航空器还应当喷涂在右机翼下表面、左机翼上表面。
“(二)标志喷涂在航空器的垂尾上;航空器没有垂尾的,喷涂在符合民航局规定的适当位置。
“本条所称名称,是指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法定名称或者简称。”
“(一)名称喷涂在航空器两侧,固定翼航空器还应当喷涂在右机翼下表面、左机翼上表面。
“(二)标志喷涂在航空器的垂尾上;航空器没有垂尾的,喷涂在符合民航局规定的适当位置。
“本条所称名称,是指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法定名称或者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