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决定(2017年) 十七、

十七、 将附件A第二章第14条、第四章第14条修改为:

“14.〔耳、鼻、咽、喉及口腔〕

“无下列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1)难以治愈的耳气压功能不良;

“(2)前庭功能障碍;

“(3)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言语功能障碍;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