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的决定(2024年) 二、

二、 将第21.35条第(二)款第2项修改为:

“2.除载人自由气球、滑翔机和按《正常类飞机适航规定》(CCAR23)确定审定等级为1级或者2级的低速飞机外,对于按适航规章进行合格审定的航空器,是否能合理地确保航空器及其零部件和设备是可靠的且功能是正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