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本规定中的“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统一修改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将“行业标准《机…
二、
在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一)项:“(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三、
将第十条第(三)项第1目修改为:“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的理论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
四、
删除第十一条第(二)项第1目中的“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五、
将第十三条中的“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修改为:“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
六、
删除第十六条第二款。
七、
删除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
八、
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鼓励教练员同时具备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的教学水平。”
九、
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
十、
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培训记录》应当经教练员审核签字”。
十一、
将本规定中所有的“交通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部”,但第六十条除外;将所有的“交通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十二、
删除附件1。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6年4月21日起施行。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