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五、

五、 将第十三条中的“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修改为:“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并将其中第(九)项内容修改为:“(九)拟聘用人员名册、职称证明”。同时,增加一项作为第(十)项:“(十)申请人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