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年) 三十一、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年) 三十一、 三十一、 删去第五十三条第五项中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将第八项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或者未及时上传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并删去第九项。 三十、 目录 三十二、